甲乙合伙开办了一家美容馆,向丙借了1万块钱作为运营资金,丁对甲乙的借款作了保证,但对
甲乙合伙开办了一家美容馆,向丙借了1万块钱作为运营资金,丁对甲乙的借款作了保证,但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甲乙由于美容馆经营不善而迟迟未还丙欠款。丙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起诉甲、乙和丁。在法庭辩论时,甲对借款表示承认,并恳求减少利息数额。乙则表示该债务已因丙的免除而消灭,并出示了丙同意免除债务的信件。丁因为有事没有到庭。参照案情,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甲的承认行为只对其个人有效
B.乙的抗辩行为对全体有效
C.乙的抗辩行为只对甲有效,对没有到场的丁无效
D.乙的抗辩行为只有经过甲和丁同意后才对他们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