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10年度利润总额为315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为15万元。当年按税法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为250万元,实际分配并发放工资为230万元。假定该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不存在暂时性差异的影响,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企业2010年所得税费用为()万元。
【我提交的答案】:
【参考答案分析】:(315-15)?25%=75(万元)。
【我的疑问】(如下,请求专家帮助解答)
请问为什么要把这里面的国债利息减出去,是因为那是利得吗?全年计税工资与利润无关吗?为什么没有算在公式里面,求解答,谢谢!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