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5年6月,一则指责牙防组“缺乏必备人员和办公条件,且标准不公开,不透明”的报道引起了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国公益网主编李刚的注意。他在调查后向认证监督委进行投诉,未获回复,又于2005年9月提起诉讼,认为牙防组并不具有口腔保健品认证的资格。
2006年8月22日,法院驳回了李刚的起诉,但随后向认证监督委和卫生部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对牙防组认证活动进行审查。
2006年11月14日,两部委共同叫停牙防组口腔保健品认证活动。
2007年4月30日,卫生部发出公告,宣布撤销牙防组。
2.牙防组,全称为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成立于1988年8月。当年,因世界卫生组织开办了一个培训班,全国各地的口腔专家集聚北京。鉴于当时中国牙病的严峻形势,口腔专家们向卫生部提议,增设一个牙病防治的专门机构。
专家们的提议引起卫生部高度重视,但由于当时正在进行政府机构精简,于是就变通了一下,成立了牙防组,挂靠在北京口腔医院,接受卫生部领导,历届组长都由卫生部医政司司长担任。
“但牙防组只是一个咨询机构,它没有行政编制,自然也没有政府的财政拨款,所以从诞生之日起,资金问题就是一个很大的困扰。牙防组成立之初,是由牙膏工业协会提供资金赞助的。”一位曾经供职牙防组的专家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1992年,牙防组开始对口腔保健用品进行认可和推荐,并为此成立了一个专家评审委员会。经过认证的企业,可以在其产品上添加带有牙防组盖章认证的标志。
牙防组副组长张博学认为,这种认证属于行政促进行为,发挥了卫生部行政职能。
不过,情势从2001年开始出现变化。
3.2007年5月11日,有媒体报道称牙防组曾接受宝洁公司1000万元的捐赠,宝洁公司随后辟谣,强调捐款对象是牙防基金会而非牙防组,且该笔捐款与牙膏认证毫无关系。由此,牙防组的“孪生兄弟”——牙防基金会开始进入公众视野。牙防基金会成立于1994年4月1日,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牙防组副组长张博学介绍,“牙防基金会是在牙防组的基础上成立的,反过来基金会获得的资金又去支持牙防组进行这些公益的活动。”从牙防组与牙防基金会的人员组成来看,这两个机构也可谓“不分你我”,人员交叉率高达“50%以上”。牙防基金会的理事长卞金友,同时也是牙防组副组长,而牙防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张博学,同时又兼任牙防基金会的秘书长。
4.2001年8月29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认证监督委”)成立,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2003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下称“认证认可条例”),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牙防组并没有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取得认证资格,却仍然从事着认证活动。
5.中消协法律顾问、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律师也认为,认证认可条例实施前,认证机构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存在着工作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问题。认证认可条例实施后,认证机构并没有完全与原有的政府主管部门脱钩,出现了交叉管理监督不力的现象。
6.2007年4月30日,在撤销全国牙防组的同时,卫生部宣布在疾病预防控制局成立口腔卫生处,负责全国牙病防治管理工作。
“许多病都要防治,如果照这个逻辑,是不是卫生部要设眼防处、艾防处等数不清的正处级单位?这样下去,作为政府机构的卫生部下面要有多少单位要有多少编制?”某经济学家表示疑问。
7.2006年3月22日, 东方网报道:全国牙防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张某某召开记者说明会。会上有记者问:“牙防组到底是什么组织。”
张回答,“牙防组是卫生部领导下专家参与创建的口腔保健专业技术指导机构”。对牙防组的机构性质,张也没能给出明确的说法。但他承认这是牙防组面临的难题,升级为政府部门,难;成为民间组织也难。没想到的是,这还给了全国牙防组一个意外的好处。张某某称,因为不是法人单位,无法接受中国公益网主编李刚对牙防组提起的起诉,“起诉已经被法院退回去了”。
8.2007年6月8日《人民日报》摘要:在“牙防组”、“中国消协”等社会中介组织不断暴露各种问题之时,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6月5日中国政府网消息),格外引人关注。
《意见》指出:推进行业协会的体制机制改革,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
《意见》的内容所指,正是“牙防组违规认证”、“欧典地板虚假宣传”等事件背后的弊端所在。比如,中国消协与工商总局的政会难分、依托卫生部的牙防组职能的明显行政化倾向等。而弊端产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从而产生出一个难以监管的灰色地带,给滋生腐败提供了可能。
在高度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是“全能政府”,社会的力量是弱小的。随着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私营经济的兴起,社会力量日益成长并呈多元化,而协调自身行为的需要使得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应运而生,至今已发展到近30万个。
同时,政府也开始了向“有限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部分职能转移到社会中介组织。此时,中介组织作为政府联系人民群众、市场企业的纽带,可以在反映利益诉求、提供社会服务、协调利益矛盾、实现社会良性沟通等方面起到很好的作用。
9.梳理一下我们的社团组织就会发现,当下诸多类似牙防组的社团组织都是挂靠在某个部门下来运作的。不是说这种路径本身存在问题,关键是一旦某个社团组织和某个权力部门挂钩,就很容易和权力部门形成一种默契关系,或者干脆就异化为“第二部门”,或者是成为权力部门的“小金库”,为部门牟取私利。权力机关的腐败还好查处,这种准机关的隐性腐败查处起来却有相当的难度。
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卫生部对牙防组违规认证的处罚就带上了某种范例的意义,一方面政府要监管社团组织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其演变成“第二部门”。
10.对于牙防组的“认证”,认监委态度明确:“必须是经过批准的法人单位,还要有相关的认证标准,才能进行认证。牙防组不是法人单位,也没有相关的口腔保健用品认证标准,不具备这些要素,是违规认证。”
那么,对于违规认证十余年的全国牙防组,认监委该负有怎样的监管职责呢?这位人士坦言:“卫生部当初成立牙防组,出了问题,属于内部事。这是‘关门打自己的孩子’,怎么打是人家的事。如果其中有贪污和违规也是监察部门的事。牙防组很特殊,我们不方便管。”
11.牙防组作为一个非法人组织,不能开立自己的账户。那么它那么多资金往来是怎么实现的呢?正是这个问题将牙防组的“孪生姐妹”——中国牙防基金会卷入公众视线。
牙防组与牙基会到底是什么关系?曾经投诉牙防组非法认证的李刚博士告诉记者:“牙防组利用基金会的账户收款,牙防组与赞助单位签订协议后,单位将赞助等款项汇入基金会账户,然后再由基金会账户转入牙防组账户。”在他看来,原本应该独立、公开的基金会账户,成了牙防组借用的平台。两者默契合作,形成“认证的不收钱,收钱的不认证”的局面。
据《关于全国牙防组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证实,牙防组利用基金会的账户收款,牙防组与赞助单位签订协议后,单位将赞助等款项汇入基金会账户,然后再由基金会账户转入牙防组账户。
对此,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副处长马昕指出,尽管民政部门一直在探索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管,但牙基会运作中确实暴露出基金会资金运用与管理问题突出。
记者调查发现,牙基会的人员工资及行政办公费用存在严重超支、大量挤占公益活动经费的问题。其送给民政部的2005年度工作报告书显示,基金会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占总支出的73.42%,公益事业支出占上年度总收入的17.32%。严重违反了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马昕说:“年检报告并不能反映基金会存在的全部问题。”她坦陈,由于人力和各方面的限制,对基金会的财务及公益活动状况不能进行实时监督,只是事后审计和检查。而且年度报告书中只有直接的收入和支出总数,不能清楚地反映基金会“钱从哪里来,钱到哪里去”的问题,这也给基金会留下了“打擦边球”的空间。
12.卫生部发布公告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卫生部系统内部审计规定》的有关规定,卫生部日前对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以下简称牙防组)1997-2006年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认定,牙防组存在的违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违规收取“认证”收入208.5万元。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颁布后,牙防组在没有取得认证许可情况下,继续开展牙膏功效技术评价活动,收取相关费用208.5万元。
二、违规领取补贴。牙防组的主要负责人两年中多领取职务补贴46,000元、违规一次性领取住房面积未达标补贴74,174.4元。截至目前上述补贴已全部退回。
三、财务管理问题。一是未经批准开设账户。1997年牙防组未经批准,开立银行基本账户,2006年11月被撤销。二是对外贷款问题。1994年,牙防组贷给广东省澄海县黑妹保健用品厂50万元,未及时收回,造成直接损失15.4万元。三是补记入账。牙防组1994-2006年收取赞助款等18.4万元,并直接支出7.6万元,未及时入账,至2006年7月才补记入账。四是奖金、补贴、劳务费发放名目繁多,支出随意。五是资产管理不规范。牙防组印制的牙防宣传书刊、图书资料等没有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核算和管理。六是牙防组使用牙防基金会票据收取赞助等款项,使用基金会外汇账户提取外汇,用于牙防组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
13.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某专家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出台后,牙防组依然违规开展活动,暴露出认证认可条例规定不够严密的问题。比如条例中规定,未取得认证监督委批准进行认证属于违法行为,但是违法后怎么查处由谁来查处却没有明确规定。同时,政府部门部分权力职责也存在划分不明晰的问题。
三、作答要求
(一)对给定资料主要内容加以概述。200字以内。(20分)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