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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因共同盗窃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人民法
第 56 题 汪某因共同盗窃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人民法院量刑时考虑到汪某有积极退赃和检举他人犯罪的情节,决定宣告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满不久,司法机关查获汪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曾盗窃价值约六千余元的财物。对汪某应当如何处理?()
A.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B.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
C.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
D.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前罪与后罪数量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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