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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按CIF条件和信用证支付方式达成一项买卖粮食的大宗交易,合同规定“1—5月份分批装运,每月
买卖双方按CIF条件和信用证支付方式达成一项买卖粮食的大宗交易,合同规定“1—5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运1万公吨”。买方按合同规定开出了信用证,卖方在1—2月份,每月装运100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3月份卖方因故未按时装运,而延至4月份才装运出口。当卖方持提单等有关装运单据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而且银行声称,原先约定的4—5月份的装运也已失效。试问,银行拒受单据、拒付货款和宣布以后各批失效有无道理?
此题为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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