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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第139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清
《刑罚》第139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清洁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清洁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险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安监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情形中,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是
A、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2人的
B、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重伤5人的
C、采用命令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D、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导致经济损失260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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