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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郑某合伙从事海鲜品生意,欠了朱某13 万元。朱某在
第 24 题 林某与郑某合伙从事海鲜品生意,欠了朱某13 万元。朱某在追讨欠款无果的情况下,向公安局报案,称林某与郑某诈骗贷款,公安局立案,并对林某刑事拘留;同年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看守所林某还贷款后,公安局对林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后来检察院撤销了批捕决定。林某对公安局的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试问,法院应否受理?()
A.公安局对林某的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属于刑事侦查行为,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列,法院不应受理
B.公安局的行为是以刑事侦查为名规避法律审查的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法院应该受理
C.公安局在林某还款后就变更强制措施,说明其根本不是查明犯罪事实,而是为了捞好处或徇私为一方当事人讨债,其行为不是刑事侦查行为,法院应该受理
D.公安局的行为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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