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总公司甲为其子公司乙与某钢铁厂丙的钢材买卖合同在1000万元的限度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某集团总公司甲为其子公司乙与某钢铁厂丙的钢材买卖合同在1000万元的限度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委派专人监督合同的履行。丙交付给乙的一批价值50万元的钢材质量严重不合格,乙未提出异议并接受了货物,但甲以书面形式向丙提出了异议。乙与丙的买卖总价款达到800万元时,甲以书面通知丙终止保证合同,但在收到该通知之前丙又交付给乙价值达100万元的钢材,在收到通知后,同样又交付了价值达100万元的钢材。甲的保证责任范围是()
A.1000万元B.900万元C.850万元D.750万元